愛家公投釋疑(下)

隨著聖誕鐘聲鄰近,基隆聖誕月上主日晚於海洋廣場由市長主持聖誕點燈,正式展開2018「天降神子 真愛基隆」聖誕活動;今年特色包含基隆教會與市府聯合製作的17公尺節能極具特色的LED聖誕樹外,周邊更搭配許願橋、平安鐘樓、馬槽、萌羊等裝置藝術,讓世界之光持續點亮台灣之首─基隆。
教會今年12/23聖誕主日崇拜除有聖誕洗禮特邀創作歌手黃述忱SUSAN姐妹前來福音佈道,詳參我們的群組並梯廳海報廣邀福音親友一起參加。
歲末年終也是感恩時節,網路上說:時鐘,可以回到起點,卻已不是昨天;日曆,撕下一頁簡單,把握一天很難。2018這年發生了很多事,若是美好,叫做精彩;若是糟糕,叫做經歷。感恩家人,感恩朋友,感謝身邊的人,因為有你們,2019會更精彩!
前兩週牧者心語我們提到11月24日,愛家三公投開出六百萬以上的同意票數,尤其第10案和第11案票數高達七百多萬,顯示大部分的台灣民眾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,並認為同性二人生活應另立專法,以及反對同志教育進入國中、國小的課程中。
然而公投過後,各種流言四起。有傳言說,公投只能表達民意卻不具法律效益。甚至部分政府機構(如教育部),也強硬表示相關教育仍會進行,不受任何影響。事實果真如此嗎?正本還需清源,面對各方流言和教育部的發言,愛家三公投發起人之一、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的說明如下:

少數立委想藉愛家公投結果推動同性婚姻專法,這絕對不是愛家公投的主張!

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是「立法原則的創制」,主文是《民法》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。10案公投通過後,《民法》應明文一男一女婚姻定義,並停止之前欲修改《民法》為同婚的立法進程。

第12案不是「同性婚姻」專法公投,因為在公投主文及理由書中,並沒有出現「同性婚姻」這4個字!12案公投的主文是用「婚姻以外」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權益,因此12案公投通過後,政府應另立「同性共同生活法」,給予同志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,處理醫療、財產等問題。
最近有媒體報導,公投過了,幸福盟連專法都不給!我作為愛家公投第12案發起人,特別澄清這不是事實,因為一切要依公投的結果來落實,這才是民主的制度的精神。同性家屬立法模式
第10案公投屬立法原則的創制,主文要求《民法》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,通過後應將婚姻定義清楚寫入《民法》中,並停止之前欲修改《民法》為同婚的立法進程。第12案公投也屬立法原則的創制,主文要求以《民法》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,而我國《民法》上永久共同生活之身分關係有兩種,一種為一男一女婚姻的配偶關係(參見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例),另一種為家屬關係(參見《民法》第1123條:「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」),故為落實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保障,以同性家屬之立法模式予以保護規範(非婚姻),不但較為簡便可行,而且能與現行身分法制無縫接軌。
愛家公投第12案並非要推動「同性婚姻」,「同性婚姻」這4個字,在12案的公投主文及理由書中,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,在公投理由書中也清楚提到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並沒有要求,必須用婚姻的名稱保障同性生活權益。換言之,若要達到大法官的要求,另立同性家屬或同性共同生活法等「非婚姻」制度,也能滿足同性共同生活法制化的需求。
同運團體企圖將大法官解釋引導到「婚姻」的方向,誤導大眾以為大法官限制只能用「婚姻」的形式去保障同性二人的生活,導致民眾誤以為愛家公投似乎跟大法官釋憲有衝突!

給予基本生活保障
所以在愛家公投通過後,依《公投法》及主權在民精神,不應再強推「同性婚姻專法」,因為《民法》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,已經在公投第10案裏以765萬張同意票通過了公投門檻。人民對於「婚姻限定於一男一女的結合」的期待不應被踐踏,保障同性生活權益應依公投第12案主文,另立「同性共同生活法」,或有媒體稱之為「同性家屬法」,給予同志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,處理醫療、財產等相關法規。
幸福盟也要用最大的善意提醒執政團隊,另立「同性共同生活法」才是正路,強推「同性婚姻」已明顯違反700萬以上的公投民意,這是台灣最新的民意,甚至比2016年蔡英文總統的得票數還要高。2020年總統和立委選舉在即,行政團隊切莫違反民意,踐踏民主制度,希望執政團隊依法落實公投的結果,樹立我國民主的典範。
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、公投第12案發起人 曾獻瑩

與您一起愛家的牧師 周學仁 2018.12.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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